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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赣信字〔
2007
〕
28
号
关于印发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为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管理,落实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保证我厅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网络的顺畅有效运行,
并将
政务办公系统应用纳入工作考评,
特制定《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信秘〔
2002〕
11号)、《关于印发〈省信息产业厅电子政务系统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信厅办〔
2004〕
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电子政务系统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信秘〔
2006〕
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产业厅涉密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信秘〔
2006〕
9号)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考评暂行办法
二
〇〇
七
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电子政务系统管理及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保证我厅电子政务网络的顺畅有效、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的安全可靠和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和挂靠在我厅的有关社团建立的电子政务系统及业务系统。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系统含计算机外网网络、内网网络、专项业务系统网络、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以下简称政务办公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厅门户网站群(以下简称网站群)、在线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系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第一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分管电子政务的负责人负责。
根据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第五条 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推广,负责电子政务安全教育,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设计网络及设备更新完善的建设方案,负责厅门户网站群的建设,负责协调各类业务网建设部门建设规划各类网络及应用系统,负责对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配合厅保密委员会对电子政务中涉及到的涉密信息和涉密载体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系统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部门(单位)第一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第三章 管理员职责
第七条 电子政务系统按内外网和业务网结构划分设专职系统管理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对系统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完善升级,负责对厅门户网站的管理,负责党政核心网和厅领导电子政务的技术保障,负责厅电子政务系统中心机房管理,负责厅电子政务设备耗材的统一购置,负责业务网的平稳有效运行,负责各部门(单位)管理员与电子政务系统有关的工作调度等。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具有责任心且熟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人员作为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管理员。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单位)计算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负责本部门(单位)软件设备的安装维护,负责监察本部门(单位)的网络安全,做好计算机杀毒软件的安装、升级等病毒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帮助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正确使用计算机,解决计算机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了解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设备及耗材的消耗、损耗、更换等情况,做好登记、上报和领取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审查、更新上报与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上网内容,并对发布在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发布内容负全部责任,负责本规定在本部门(单位)的贯彻执行等。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有权管理各服务器的用户密码、用户权限、
IP 地址、网关、
DNS配置、电子信箱等技术参数以及必要的服务软件进行安装与设置,其他管理员不得修改相关的系统配置信息;未经许可,其他管理员不得私自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
第十条 各管理员对网络内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等机密信息必须加强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网络管理员密码
15天更换一次。公用系统密码必须建帐,记录每次密码的更改,密码本由管理员妥善保管。如需在网上共享资源,必须设置密码,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取消共享;定期检查处理服务器数据,数据损坏应尽力修复;对数据库、系统日志等主要数据必须及时进行备份,出现错误要立即纠正;必须定期对机房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网络故障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管理员对本部门(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每周进行一次例行维护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有困难时应与其他管理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遇重大问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备案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内外网中心机房和各部门(单位)机房为计算机基础网络的核心,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并动用机房设备。未经许可,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未经审核的光盘、软盘等带入机房;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严禁私自使用机房设备。管理员和其他经允许进入中心机房的人员应保持机房整洁,机房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等带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吸烟、用餐、吃零食。
第十三条 机房发生突发事件(火情、断电、大面积水情、黑客攻击等)时一般应对措施。
火情:发现火情迹象或较小火情时,工作时间应及时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节假日或夜间应在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厅值班室;火情较严重时,可先报
119火警,然后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厅值班室,并可直接报告厅领导。发现明显火情时,应立即使计算机系统退出工作状态,切断机房总电源。机房值班人员应利用备用灭火设备灭火或阻止火势蔓延,同时抢救和保护数据备份介质。事后配合保卫部门组织事故分析活动,并写出分析报告。
断电:当突然断电时,应与供电部门联系,明确断电原因。若断电时间预计在
60分钟以内,可不予处理;预计超过
60分钟,应对服务器进行退出系统操作,并断开服务器的电源输入开关。供电正常后应及时启动服务器系统,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时应报告计算机负责人或系统管理员,并记录处理情况。
水情:发现水情时应及时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节假日或夜间在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厅值班室。利用可用的器材阻止水流浸渍服务器、网络设备、备份介质库等。关闭供水开关,情况严重时应先通告相关部门派人切断水源,同时中断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相关部门安排供水设备的维修,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组织现场清理和设备的检查,恢复系统运行。
黑客攻击:管理员发现系统中有黑客攻击时,应及时切断攻击来源,紧急时可关闭系统并报告系统管理员,组织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系统漏洞,追查攻击来源并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系统网络(内外网)必须配备经过国家和地方保密部门或安全部门许可的查杀病毒软件,各管理员必须保障本部门(单位)每台联入网络电脑都安装成功统一配发的杀毒软件并能正常升级。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学习,增强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意识,随时检测、清除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做好检测、清除记录。出现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瘫痪、程序资料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部门(单位)管理员报告。
第十五条 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必须每日升级查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病毒样本,确保病毒样本始终处于最新版本。涉密信息系统网络绝对禁止在线升级防病毒软件病毒库,同时对离线升级包的来源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对使用的外来介质(磁盘、磁带、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后方可使用,使用网络或使用光盘、软盘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或清除病毒后方能继续使用。为防止病毒的传播,严禁携带病毒强行使用,不得卸载或关闭病毒监控软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外来介质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员发现有大范围(厅机关
15台以上、厅属单位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3台以上)病毒感染时,应及时切断带病毒的设备与网络的连接,发布病毒感染通告并报厅机关主管领导。组织分析病毒来源和影响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毒,恢复被感染计算机的运行,同时作好处理记录。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及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配备的计算机,仅供本部门(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使用,不得外借。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公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
第二十条 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如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故意输入、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等。
第二十一条 严格确立用户帐号
/IP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
/IP严禁更改、交换使用,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办公信息网络侵犯其他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可进入内网的所有计算机和其它经授权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均应确定为涉密计算机。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确定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的范围,建立设备履历本,记录设备的相关信息,与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和保修凭证等)一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硬件均须加贴警示标签和密级标识。其密级类别以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设定,由各部门(单位)申请,厅保密办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实行专机专人使用和管理。所有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不得通过串口、并口、红外等通讯端口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系统连接,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和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设备,严禁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严禁将存储秘密信息的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他人的光盘、软盘、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禁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如确需拷入,须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互联网将有关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
第二十七条 承担涉密事项的部门及其涉密计算机工作机房(或要害部位)应严格控制其他人员进出,确需进入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进入手续。在其进入之前,应事先停止计算机涉密事项的处理工作,期间还须专职人员陪同。离开时,对随入的存储介质作必要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所有涉密信息由本部门(单位)管理员定期进行备份,备份介质必须标明备份日期、备份内容以及相应密级,登记后放入保密柜保存,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格控制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内涉密信息对外输出,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及其备份件带出办公场所,因工作确需外带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进行操作、登记、备案。输出的涉密信息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源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计算机使用制度与计算机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制度、密钥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定期维护制度等。
第三十条 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系统进入口令及网络安全设备必须使用密码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对口令密码妥善保管,因密码遗失或被人盗用而对电子政务系统产生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密级计算机的密码设置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险柜内,由机要人员负责管理;秘密级计算机的密码管理由使用者负责。严禁将密码转告他人。
第三十二条 密码必须由数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组成,涉密计算机需要分别设置
BIOS、操作系统开机登录和屏幕保护等
3个密码,机密级设置的密码长度不得少于
10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
7天;秘密级设置的密码长度不能少于
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多于
30天。
第七章 计算机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硬件设备统一由本部门(单位)管理员负责安装调试,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改动、拆卸,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硬件损坏的必须全额赔偿。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转存、异地转移存储媒体或不可恢复性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有外籍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的检测和维护时,对涉密信息的载体和信息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存储的涉密信息。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彻底销毁。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实行定点维修计算机设备制度(厅属各单位可参照制定定点维修制度),各处室计算机故障确需送修的,由本部门管理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联系定点维修。凡需送外修理的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厅机关各部门的须经厅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厅属各单位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的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管理员要认真填写本部门(单位)计算机的使用日志,清楚记录使用情况、故障现象等以备查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查看日志的填写情况。对本部门(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维护和外修等情况,及时详细地记录在单独的设备履历本上备查。
第八章 笔记本电脑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单位或个人笔记本电脑处理密级文件和资料(涉密笔记本电脑除外);涉密笔记本电脑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
第三十九条 经涉密笔记本电脑处理的涉密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存入本机硬盘,必须存入定密后的软盘或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并与笔记本电脑分离保管。
第四十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严禁带出办公场所,因工作确需外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外出携带笔记本电脑审批表》。需经常携带外出的涉密笔记本电脑,要采取硬件加密措施,加密设备应采用国家机要部门指定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外部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或本厅人员携带私人笔记本电脑进入各部门(单位)涉密部位,须经厅保密办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对随入的笔记本电脑作必要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的笔记本电脑不得擅自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笔记本电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涉密笔记本安全管理制度。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应熟知本部门(单位)笔记本的定密情况,熟知涉密笔记本电脑的型号、配置、密级、责任人(使用人)、使用情况(是否上过国际互联网)等,并严格控制笔记本电脑的外出、外借等。
第九章
涉密信息及存储载体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密电子文件(含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或重要的内部工作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下同)必须在涉密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相关电子设备生成、存储、处理涉密电子文件。
第四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密级按其文中所涉内容的最高密级界定,由其经办部门按密级界定要求申请定密,经批准后在该电子文件的右上角标定其密级,并将文件存储在相应的“机密级文件”、“秘密级文件”、“内部文件”等
3个目录下。
第四十六条 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的涉密电子文件,在首页均应有密级标识;少数图形页面无法标注密级标识的,可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软件(程序)、数据文件,应将密级标注在文件或文件名称的后面,如标注密级标识后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只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加密文件夹中存储的涉密文电子文件,也必须有相应的密级标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共享的涉密文件,其共享区应标定为“机密”、“秘密”、“内部”,并按相应密级的有关要求设置密码。
第四十八条 所有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含光盘、软盘、磁带、移动硬盘和优盘等,下同)纳入保密管理范围,各单位相对集中使用,集中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保密柜,指定专人负责按相应密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作需要在涉密存储介质上拷贝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复制涉密存储介质,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第五十条 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和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于该存储介质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因工作确需外带的,须填写《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即退还专职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护管理和送外维修参照涉密计算机维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办负责定点销毁。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向厅保密办报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情况,并随时报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的有关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集中保存并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
第五十四条 涉密网络的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服务器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备份与恢复;各单位自行管理的设备中存储的数据资源由本单位管理员定期做好备份。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登记管理。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有条件的部门应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章 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用于专门处理涉密信息的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按所接入设备的最高定密等级定密。
第五十六条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五十七条 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涉密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全时段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管局开放,配有工作计算机的机关工作人员来厅上班时应当开机,并自上班开始就启动厅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工作时间内严禁关闭(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内网工作除外)。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使用建成的各类内部办公系统(包括腾讯通、政务通等)开展政务办公工作(公文传递、工作任务计划安排、工作分配、考勤、工作日志等)。
第十二章 网站群管理
第六十条 为节约开支,厅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网站的数据库统一建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凡有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如无特殊保密规定应将活动或会议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输入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六十二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发布或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既可单独在“厅门户网站”或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也可同时采用两种形式公开。若在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必须与“厅门户网站”做好链接,以方便搜索和查询。
第六十四条 除采用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外,以下政务信息必须同时通过网站发布:
(一)各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设定依据;各部门(单位)的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
(二)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将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上网公布,并提供表格下载。
(三)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五)与公共、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
(六)其他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各部门(单位)应将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在“厅门户网站群”上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第六十五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的网页版式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统一制作。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的设计、建设应当包含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审查。
第六十六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二)在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查阅、复制、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其他有害信息;
(三)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转接服务;
(四)未经批准提供站点链接服务和设置与本部门形象宣传无关的栏目;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七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上网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政务信息的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目的。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的公开信箱、提问咨询,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做到每日查看信件,对提出问题的信件要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对公开信箱的收发情况要定期统计,并上网发布统计结果。
第六十九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七十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美观大方的风格,突显信息产业特色和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建立网站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入网运行。网站自入网运行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栏目初创和改版的方案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通过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统一发布。
第七十二条 建立网站栏目编辑责任制。各栏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信息。
第七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上网公布结果。
第七十四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江西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的主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为
www.jxdii.gov.cn 代表我厅;
(二)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和社团建立的网站作为厅门户网站的独立下位网站,网站的域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分配给各单位使用。各部门(单位)网站应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使用。各上网单位域名格式为
www.jx×××
.gov.cn 和
jx×××
.org.cn ,其中“×××”为各单位的英文或汉语拼音名称首拼的组合。
第七十五条 网站徽标的管理。“江西省信息产业厅门户网站”的徽标是我厅的上网标志和网上标识,厅属各部门(单位)的网站都要在左上方放置与自身网站相适应的网上徽标。
第七十六条 各网站要根据情况开设政民互动栏目,并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七十七条 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电子日志内容。
第七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条例的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安全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三)办理有关备案和审核手续;
(四)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部门(单位)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站提供的主要栏目、信息类别、主要配置、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有关材料,保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界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八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各种网上泄密行为;
(五)在相关网站或栏目审批和发布信息。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章
在线办事系统管理
第八十二条 除军工和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均须建立在线办事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在线办事。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所办理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和为民服务项目,无特殊情况的均须建立完善的在线办事系统。
第八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站的“领导信箱”、“监督投诉”、“行政投诉中心”、“纪检举报”、“商业贿赂举报”和子网站自设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建议。以上内容必须在用户在线提交
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
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十五条 在线办事系统用户注册需要工作人员通过审核后方能在线办事,工作人员必须在接收用户有效注册信息
2个工作日内通过或驳回用户的注册请求。
第八十六条 在线提交的所有办事项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地予以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办结所提交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和拒不办理。如发生因工作人员不及时办理导致超过办理时限的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人员进批评教育,如再次发生将直接将此项事件纳入该人员的年终考评。
第十四章
政务办公系统应用的考评激励机制及评比办法
第八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加强政务信息报送、网站信息发布和在线办事系统的使用,将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工作与日常工作考评结合起来,探索性地实行量化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工作考评指标,制定以下暂行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厅机关(以处室为单位),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按照部门工作性质和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分为厅综合部门、厅业务部门、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厅属单位四类分组加以考评。
(二)考评内容。各部门(单位)通过应用政务办公系统报送党务、政务信息,更新网站信息内容,在线办事,处理、答复来信、咨询和网上考勤等(网络通信处、后勤服务中心目前只参加网上考勤)。
(三)考评方法。通过政务办公系统考评软件实时对各部门(单位)应用情况进行定量积分和累计积分,完成对各部门(单位)应用情况全过程考评,考评结果分别经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厅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评价确定。具体定量积分方法如下。
1
.基分项目
4个,每项
100分,共
400分。
报送党务、政务信息: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每周
1条,厅属单位每月
1条,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每月
2条。
更新网站信息: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厅属单位每月
2条,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每月
4条。
每周要事编报:各部门(单位)如期完成。
网上考勤:各部门(单位)人员均准时考勤。
2
.加分项目
5项。
报送信息:信息被厅或设区市简报采用,加
20分;信息被省委、省政府采用,加
30分;信息被信息产业部采用,加
30分;信息同时被省委省政府、信息产业部采用的加
40分。信息被其他主管部门采用,加
25分(包括部频管中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监察厅等)。
更新网站信息:本部门(单位)工作动态、行业动态、行业知识、非涉密文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行业内统计信息等发布于厅网站上,多于基分项目规定完成数量的,每多
1条加
5分,其中每发布
1份领导讲话或
1份部门(单位)调研报告在网站的加
10分。
在线办事:各部门(单位)人员每成功受理
1份由网站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的办事事项加
10分。
处理答复来信:各部门(单位)人员每成功回复
1篇群众通过留言提交的有效咨询类问题加
5分。
发表文章:各部门(单位)人员发表署名文章或论文等(内容必须与本行业、本职工作相关),被地市级网站或刊物登载加
40分,省级网站或刊物登载加
60分,国家级网站或刊物登载加
100分。
3
.减分项目
2项。
基分项目:前
3项任一项目工作量未完成的,该项目不得分。
考勤项目:迟到每人次扣减
1分,未考勤(已作外出登记的除外)每人次扣减
10分,减至
0分为止。
(四)考评总结。
每季度公布一次积分情况,每年考评总结一次,给予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和厅属单位排名第
1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排名前
3的予以精神、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其 他
第八十八条 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进行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对全部计算机进行监控,并不定期在网上统计和通报各计算机的工作状况。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使用和传播反动色情等非法内容信息的行为,如上网浏览非法网站、观看非法光盘、将非法内容保存至硬盘等,违者将给予组织或行政处理。
第九十条 电子政务系统及其计算机属贵重物品,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保护好室内的网络线路、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和器材,做到按规程操作使用,注意计算机的防潮、防尘、防震,下班前应检查计算机是否关闭并切断电源。因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计算机等电子政务办公设备损坏的,将视其责任大小予以处分。
第九十一条 电子政务系统及其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均已纳入厅固定资产管理,应列入工作移交物资,调离本单位时设备全部移交,调换工作岗位时视情安排移交。使用者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将视其责任大小予以处分。
第九十二条 厅门户网站及部门(单位)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厅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各部门(单位)网站未办理备案审核手续、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和存在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单位),厅保密委员会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将停止其接入国际联网,并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电子政务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厅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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